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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以案释法 六一儿童节要快乐更要安全|每日时讯

发表时间:2023-06-02 19:13:03 来源:云南法治网

原标题:五华法院以案释法 六一儿童节要快乐更要安全


(相关资料图)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儿童的校园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由谁管理、负责,若在此期间导致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来赔偿?

儿童在校园组织活动中受伤

法院认定幼儿园赔偿何某合法损失1万元

2022年9月22日,何某参加其就读的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时,在滑滑梯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事发当日,幼儿园工作人员陪同何某及其家属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何某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并在全麻下行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

何某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何某从滑梯高处摔伤致左肘关节疼痛,幼师并未及时送医治疗,何某摔伤后留下后遗症,还会造成终身影响。因此,何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幼儿园认为,幼儿园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每周都会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何某受伤后,老师立即检查伤情并通知家长就医;何某受伤是因其滑滑梯过程中未遵守规则,在滑梯中部时自行站起来导致受伤;何某治疗期间,幼儿园多次陪同何某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交通费、餐食费用等,幼儿园老师、领导也多次前往何某家中看望、慰问何某。何某父母主张的后遗症,在何某的复查结果中显示,该症状已消失;原告隐瞒幼儿园已支付的费用,重复索财,隐瞒何某恢复状况,主张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希望法庭驳回何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何某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教育职责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法院认为:首先,何某(事发时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事发视频监控显示,幼儿园在组织何某等二十余名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混乱,从事发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时,何某在滑滑梯时不慎跌落受伤,而幼儿园并无工作人员在该事发滑梯处维持秩序,致使何某等多名幼儿在滑滑梯过程中处于无序使用、玩耍的状态,而何某作为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危险认知能力的幼儿,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负有全面教育管理职责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安排工作人员陪同、看护幼儿玩耍保证幼儿的安全,教授和引导幼儿有序、合理地使用、玩耍游乐设施,排除潜在安全隐患,但本案中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教育机构管理者在事发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义务的事实,故幼儿园应当对何某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法院在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后,认定幼儿园应当赔偿何某合法损失1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场所受伤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对过错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教育机构只有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责任。同时,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除了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以外,父母也要在日常生活中给孩子灌输安全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孩子建立安全意识。

每个孩子都有不一样的童年,但一定都要有一样的安全,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校园环境中茁壮成长。(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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